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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届理工系代表对吉林大学日本校友会支持
走到哪里都不能忘记自己的根在海的彼岸,走到哪里都有母校的兄弟姐妹们支持。
19-11-09 - 留言 - 37个评论

吉林大学美国校友会发来祝贺
祝贺吉林大学日本校友会成立,在今后的日子里,吉林大学校友将遍布全球。
19-11-09 - 留言 - 59个评论

吉林大学校友会发来祝贺
祝贺吉林大学日本校友会成立,在今后的日子里,吉林大学校友将遍布全球。
19-11-09 - 留言 - 371个评论

组织结构
Jilin University Introduction


名誉会长: 许 革、辛 赤邑
会长: 刘 军
副会长 (按入学时间):吴敦、刘震、张绍良、金成海、崔范来、李刚、方苏春
秘书长: 王 欣
副秘书长: (按入学时间):辛兴奎、王意伟、可越、乔红、殷宏亮
干事 (按入学时间):孟燕、陈永、朴英锦

北海道分会会长:吴敦(辖北海道·青森·岩手· 宫城·秋田·山形·福岛)
中部分会会长:张绍良(辖爱知·岐阜·静冈· 三重·富山·石川·福井)
西日本分会会长:方苏春(辖大阪·兵库·京都·滋贺 ·奈良·和歌山)
四国分会会长:金成海(辖德岛·香川·爱媛·高知)
九州分会会长:刘震(辖鸟取·岛根·冈山· 广岛·山口·福冈·佐贺·长崎·熊本 ·大分·宫崎·鹿儿岛·冲绳)

理事会成员: (按入学时间)
许革(77 数学)、吴敦(77半导体)、母晓东(77日语)、刘震(78计算机)
金成海(79数学)、张绍良(79数学)、张晓光(80日语)、郭全涛(80经济)
孟玲(80日语)、李大清(80日研)、孟燕(81日语)、谭玉峰(81化学)
王丽香(81医学)、辛赤邑(82法律)、刘尚纯(82日语)、雷康斌(85工程)
崔范来(85医学)、辛兴奎(86法律)、周春红(87日语)、梁云峰(88日语)
王意伟(89计算机)、可越(90日语)、李薇(90日语)、范鹏辉(90日语)
乔红(90医学)、王欣(91日语)、刘军(92数学)、周宇博(92英语)
李刚(93物理)、殷宏亮(94法学)、方苏春(客座教授)
监事:
陈选(78日语)、张玉人(78英专)

吉林大学日本校友会章程
Jili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Japan

第一章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吉林大学日本校友会,英文译名为Jili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Japan,英文缩写为JLUAAJ。
第二条 本会为吉林大学(包括原吉林大学、吉林工业大学、白求恩医科大学、长春科技大学、长春邮电学院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、下同)在日校友(含日本籍校友)自愿联合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服务校友,增进校友间的友谊、团结互助;加强在日校友(含日本籍校友)与母校的联络与沟通,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,联合各界校友为母校建设和发展、为中日友好,中日交流奉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日本及中国的各项法律和法规,尊重日本和中国的风俗习惯。
第五条 本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。

第二章 活动

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:
(一) 广泛联络在日学习和工作的吉林大学校友(含日本籍校友),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;
(二) 加强与吉林大学海内外校友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;
(三) 加强与中日两国政府以及各种民间团体、企业、学校等的联系与交流;
(四) 组织开展各类校友的联谊活动及中日经贸文化活动;
(五)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及体育文化娱乐活动;

第三章 会
第七条 凡在吉林大学学习、留学或工作过的在日(包括经理事会认可的曾经在日)人员,均视为吉林大学日本校友。校友通过主动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以及完成「校友登录」的程序,遵守本会章程,经理事会承认就正式成为校友会的登录校友、即会员。
第八条 凡大力惠助吉林大学和吉林大学日本校友会建设和发展的有识之士,经征得本人同意,本会理事会审议,可享有本会名誉顾问或名誉会员资格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四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名誉,不做不利于校友团结的事情
(四)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,可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。理事会由本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、对全体会员负责,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、修改、解释本会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及秘书处、聘请名誉会长、名誉顾问、名誉会员;
(三) 制定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处理日常工作。秘书处设置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并向会员及时公开会议内容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或授权方为有效。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及授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、名誉会长、名誉会员及顾问若干名,由理事会聘任。并由会长在理事会批准下组织各地区分会、设置各地区分会长。
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不得连任。在任何国家受过法律或政府机关处分者不得担任本会会长,副会长,秘书长,副秘书长,理事,监事等一切干部职务。
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二) 代表本会或指定理事会成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 处理校友社交群及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财务

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社会捐赠(包含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)或个人捐赠;
(二)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三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仅可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严格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状况由理事会整理并及时向会员公布,接受监督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重大支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,并交秘书处严格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。

第七章 附
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0年5月29日成立大会一致表决通,并正式生效;2017年7月8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及大会通过第一次修改案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的理事会负责解释。